湘国税函[2001]34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4
摘要:对经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340号            2001-12-2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经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对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的货物,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所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应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方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4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