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支持恩施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3]256号 2003-08-13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快恩施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恩施自治州适用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综合明确如下,请予全面落实、严格执行: 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操作中,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州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操作中,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州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减按15%税率征收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减半执行。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具体操作中,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规定,对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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