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53号 2001-03-15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4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同时挂有多个相关业务中介机构招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分别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主办所分给合作所的收入,合作所应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不能以收据代替发票),主办所据以冲帐,合作所据以入帐和申报纳税。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粤财注协[2000]154号)时,如发生的财务处理与现行税收政策不一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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