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 决定 |
备注 |
1 |
制盐项目核准 |
省发展改 革委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七项轻工烟草“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示》(国函[2012]177号)将制盐项目核准下放我省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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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初审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省国防 科工办)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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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老字号认定审核 |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商改发[2006]171号)六:认定程序,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 |
取消 |
2012年粤 府令第168 号将“中华 老字号认 定审核”转 移给社会 组织实施 |
4 |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正)原设定依据条款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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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核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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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核 |
省教育厅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须履行必要的申请报批程序。具体程序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提出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审核批复。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须报教育部备案。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项。 |
取消 |
各学校按 规定自行 变更,变 更名称后 报教育行 政主管部 门备案 |
7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原设定依据条款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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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学校 理事会或 董事会依 法自行聘 任学校校 长,学校 变更校长 后,在规 定时间内 书面函告 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 |
8 |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审核 |
省科技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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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
省民政厅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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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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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外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 |
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厅 |
1.《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保密管理的意见》(中办厅字[1995]40号):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中国雇员的服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承担。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三十三条:驻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用中国雇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指定的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3.《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2000年广东省劳动厅公告)第七条:申请涉外就业服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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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审核 |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2.《“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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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核 |
省交通运 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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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
省水利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二十七条: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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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初审 |
省外经贸 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0项。 2.《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第五条: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对本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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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为“钨 品、锑品国 营贸易出 口企业及 出口供货 资格初审” 的子项 |
16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初审 |
省外经贸 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第四、九、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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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
省文化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事项第109项将“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实施。 |
取消 |
此项为“文 物拍摄许 可”的子项 |
18 |
省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5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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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5项。 |
取消 |
2012年粤 府令第169 号将“市县 级博物馆 处理不够 入藏标准、 无保存价 值的文物 或标本审 批”下放 地级以上 市政府 |
20 |
省财政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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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省管权限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 |
省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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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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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初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二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
取消 |
纳入资产 损失申报 管理 |
24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原设定依据条款已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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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省管权限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粤府令第142号)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行政许可事项第23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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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
省物价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项。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已经在2013年8月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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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省海洋渔 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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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修造企业资质审核 |
省海洋渔 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八条第二款: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 |
取消 |
对渔业船 舶修造实 行定期检 查 |
29 |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审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6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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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渔港的认定审核 |
1.《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五条: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3.农业部《关于公布沿海首批确定的279个渔港名称的通知》(〈1990〉农〈渔政〉字第13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渔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尚未确定性质和名称的渔港,应尽快报请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由我部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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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 |
省新闻出 版广电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6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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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5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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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6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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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4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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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核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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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核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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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
省新闻出 版广电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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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甲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认定初审 |
省人防办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取消 |
此2项为 “人民防 空工程建 设设计、监 理和防护 防化设备 生产等相 关单位资 质认定审 核”的子项 |
39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8项。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已在2013年废止。 |
取消 |
40 |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
省地震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5项。 |
取消 |
2012年粤 府令第169 号将“地震 安全性评 价人员执 业资格核 准”转移 给社会组 织实施 |
41 |
市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省国防 科工办) |
1.《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
下放至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 无线电 主管部 门 |
省属单位、 中央驻粤 单位的进 口审批仍 由省无线 电主管部 门负责 |
42 |
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确定 |
1.《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三十二条: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八条: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下放至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 无线电 主管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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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
省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
下放至 县级以 上人民 政府地 方税务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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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
省安全监 管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
下放至 地级以 上市及 顺德区 安全监 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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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含评价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下放至 地级以 上市及 顺德区 安全监 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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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 |
省食品药 品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0号)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第三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
下放至 县级以 上人民 政府食 品药品 监管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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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省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委托县 级人民 政府体 育行政 部门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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