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二[1998]35号 1998-06-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企业改组改制的形式较多,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改组改制的情况,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市局。 二、对企业改组改制后,按规定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在申请减免税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要报送改组改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审核,避免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 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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