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发[2007]13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24
摘要:符合填开《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通知单》时,对已作增值税进项税款申请抵扣的,必须先将《通知单》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否则不予开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7]137号          2007-09-2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填开《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通知单》时,对已作增值税进项税款申请抵扣的,必须先将《通知单》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否则不予开具。

  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初次使用由市局统一印发。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