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国税发[2002]79号 2002-05-09 税屋提示——依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南京市(含四县和江宁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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