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197号 2004-8-17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期部分设区市局请示省局闽地税发[2004]207号文件有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若干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专用章中“税务机关代码”共七位,第一位为国地税区别码,地税代码为“2”,后六位为省局统一的地方税务机构代码。 二、县(市、区)局所属若干个代开票窗口需刻制多枚专用章的,在专用章中“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后加刻“1、2、3……”以示区别。 三、专用章由各地根据总局国税函(2004)557号及上述要求自行刻制。专用章从2004年9月1日起启用。省局闽地税发〔2004〕21号文件第三条有关专用章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地原根据闽地税发[2004]21号文件第三条刻制的专用章应自行销毁,但印模要做好保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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