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169号 2000-6-1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图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第二条中所说的“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免征标准定为36000元, 即:除破产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含36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6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别地方需要高于此标准的,应报经省局批准。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