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地税政[2007]115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9
摘要:加强税源管理。各分局要利用土地权属登记、土地交易信息等资料,全面、准确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新增税源信息基础资料,进一步充实TF2006税源数据库,及时做好税种变更登记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7]115号      2007-12-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7年2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现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政策调整后,各税务分局要利用讲座、培训、辅导、自办刊物等,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情况,耐心解释政策规定的重要意义,取得理解,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确保新政策顺利贯彻实施。

  二、加强税源管理。各分局要利用土地权属登记、土地交易信息等资料,全面、准确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新增税源信息基础资料,进一步充实TF2006税源数据库,及时做好税种变更登记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纳税期限。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缴纳,当年7月1日起10日内征收上半年度应纳税款,当年12月1日起10日内征收下半年度应纳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地税政[2005]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