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性废弃物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2]15号 2002-01-27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经营工业性废弃物品业务征(免)增值税的请示》(衢国税流[200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三氧化铝、废三氯化铝、双氧水的废液、废碳化氨水、废水解母液等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品,属于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工业性废弃物可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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