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税收票证种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计[2000]96号 2000-7-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提出了定额完税证和转账专用完税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省票证检查总结会议讨论的意见,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票面金额为贰拾圆的税收定额完税证。此凭证为左右两联式,左联为报查联,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右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两联颜色相同,均为淡绿色。使用范围与其他定额完税证相同。 二、调整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格式,增加第三联。增加的第三联用途及颜色为: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为白纸蓝油墨。其余两联不变。 三、上述两种税收票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启用,现存的两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可继续使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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