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省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法[2004]12号 2004-04-2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抓好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做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停止执行,并将此通知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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