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204刑初52号 李某伟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9
摘要:被告人李某伟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伟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豫0204刑初52号

  发文日期:2021-06-11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0204刑初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伟,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非党员,户籍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伟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军、检察官助理陈金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伟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李杰(另案处理)、李增伟(已判刑)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利用河南锋琅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优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晋锋贵咨询有限公司等法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他人出售。李某伟共计虚开普通发票46张,票面金额合计644028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0日,李某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伟当庭供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经于2021年4月19日退缴。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投案自首证明、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发票及复印件、财务报销手单据;证人李增伟、刘某、关某、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伟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玉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毕曼云

  书记员刘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