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函[2010]3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29
摘要: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外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保证《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10]39号           2010-03-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省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市、州、县(市)经营建筑企业要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外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保证《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28号)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通知》要求,加强对跨地区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特别是总机构在省外,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在我省的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