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电企业收取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使用发票和征税问题的复函[部分废止] 闽地税函[2004]140号 2004-07-06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你公司《关于请求对供电企业收取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使用统一发票的函》(闽电财[2004]2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各级电力企业向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各电力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开具给缴费人。各级电力企业收取电力工程建设费后,依营业税税目“建筑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若该电力工程进行分(转)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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