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给办税人员的扣缴手续费,个税征免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条款中“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个人本身作为扣缴义务人,比如张三受让李四一项股权,张三作为支付人,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张三需办理代扣代缴税款。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企业办税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办理扣缴手续。 对于第一种情况,个人本身就是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免征个税毫无争议。但对于第二种情况,企业办税人员取得的奖励是否可以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免征个税呢? 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这样描述: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税。条款的“按规定”,是按国家相关的规定还是企业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企业办税人员办理扣缴,国家并不给个人手续费。从条款分析,该“规定”应是国家层面的因履行法定扣缴义务,根据规定取得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作为个人,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税,作为企业,企业本身不是个税纳税主体,不涉及个税。 以上理解仅是个人观点,目前各地执行不一致,部分地方为了鼓励企业办理扣款,奖励给办税人员支出也参照上述文件执行,代表有陕西、安徽,但对办税人员范围,实际征管中并不好界定。部分地方认为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需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代表有山东、河南、河北。 来源:发哥说税 作者:威德税务师事务所
办税人员取得扣缴手续费要征个税吗? 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按照所扣缴的税款2%的手续费,发放给职工要再次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1]31号文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关办税人员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