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鄂人社发[2011]40号 2011-6-20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要求,为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公平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金共济。2011年底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内容 各地要在市州范围内分别统一三项保险以下内容: (一)统一政策 分别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缴费、待遇标准差异大的地方,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逐步统一,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各市州制定政策时要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二)统一服务管理标准 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统一管理办法。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 以统一基金预决算制度为基础,实现基金统筹共济。基金统筹共济采取建立市州级风险调剂金模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市州基金统一核算管理模式。 要严格按《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预决算,强化预决算对基金收支的约束作用。实行风险调剂金模式的,由各县市编制预决算草案,报市州汇总审核;实行基金统一核算管理模式的,以市州为单位按规定编制预决算。 (四)统一经办流程 统一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工作标准、指标体系,统一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基金记账分账、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稽核、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规范操作业务流程,统一账表卡册。 (五)统一信息系统 坚持数据向上集中、网络向下延伸,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根据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在市本级建立市州三项保险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纵向市州到所属各县(市、区)的乡镇(街道、社区),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到定点服务机构、税务、财政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为三项保险服务、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三、基金统筹共济模式 (一)风险调剂金模式 市州级医疗、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州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按上年度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左右上解,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州上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数的20%后不再提取。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导致市县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首先从历年基金结余中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和风险调剂金分担。同级政府和风险调剂金的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 市州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级储备金)由各市县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10%上解,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导致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首先从历年基金结余和风险调剂金中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垫付。 以下情形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未严格执行全市州统一政策和管理办法;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和扩面征缴计划任务;擅自调整基金收支预算;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基金重大损失;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未到位。 风险调剂金纳入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账核算。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二)基金统一核算模式 三项保险基金在市州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纳入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按规定和预算征收三项保险费(含本级承担的财政补助)统一上解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符合规定的三项保险支出由市州根据预算拨付各市县支出户。市县未完成当年预算收入和扩面征缴计划任务、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未到位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同级政府负责弥补。 四、明确权责 要明晰市州与县(市、区)之间的权责划分,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市州除本级经办管理外,负责制定全市州三项保险事业发展统一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基金的统一预决算和对县(市、区)的指导监督。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市州统一政策和管理办法,具体负责基金征缴、管理和待遇支付,实施对当地“两定”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落实本级政府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三项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政策,2011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确保11月底前全面实施运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1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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