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第9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霆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关于支持和发展工业机器人产业的建议》(第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长春市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创新,如不断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到100%,其他企业提高到75%;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购置设备给予政策支持;对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机器人研发企业均可享受。 下一步,长春市税务局将继续落实落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支持工业机器人产业企业发展壮大。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3年6月6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赵锴,0431-80505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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