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5]70号 2005-4-4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精神,我局决定对全省所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所有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凡已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均属此次认定范围。2004年7月1日以后已经在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除外。 注:1.凡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即为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2.凡已经在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取得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本次都应重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认定时间: 2005年4月1日至5月15日止的每周一至五全天。 三、所需证件和资料(以下证件和资料,除出示原件外,须附送复印件一份): (一)经年审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经年审的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年审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即:内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经年审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五)《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经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相关要求: 今后凡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取得以上资格的30日内应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请各对外贸易经营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逾期不办理的,其出口货物不得办理退(免)税,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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