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企业员工或其他人员订立购房假合同,从银行取得按揭贷款,供开发企业使用,按揭贷款利息(利息单银行是开给企业员工个人的)也由其承担。请问:此按揭贷款利息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进开发成本或财务费用而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强调指出: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法规与税收法规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法规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法规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您提到的按揭贷款利息不符合国税发[2000]84号税前扣除的上述原则,因此不得申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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