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诉讼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20〕16号 2020-04-0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7]31号)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票据的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诉讼费的收缴、退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序推动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按照财政部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相关部署,原则上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全部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收取,现使用的《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同时停用。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有序做好财政票据改革衔接工作。2020年5月31日以前,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核销工作并同时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期间两种票据并轨使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