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综[2020]16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诉讼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4-08
摘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诉讼费的收缴、退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诉讼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20〕16号         2020-04-0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7]31号)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票据的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诉讼费的收缴、退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序推动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按照财政部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相关部署,原则上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全部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收取,现使用的《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同时停用。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有序做好财政票据改革衔接工作。2020年5月31日以前,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核销工作并同时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期间两种票据并轨使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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