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3]16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0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遇到一些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陕地税发[2003]167号      2003-09-01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废止原文件第二条之(二)“允许扣除的设备指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经营企业购入”及之(三)“但其他运输企业必须使用本省发票,未使用本省发票的不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遇到一些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问题

  对我省燃气、电力、自来水、市政、热力等单位,凡单独收取初装费、集资费、手续费等项费用,未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单独开具营业税票据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计税营业额按照16号文件列举的设备名单扣除设备价值。凡设备价值会计核算不清的,一律不予扣除。

  (二)在我省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纳税人必须提供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所安装设备价值后,方可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设备价值。

  [部分废止]允许扣除的设备指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经营企业购入,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燃气、制冷、供热、供水、供电、消防、电梯、通信等设备。

  (三)[部分废止]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述其他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业户,但其他运输企业必须使用本省发票,未使用本省发票的不得扣除。

  (四)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指不动产购置或土地使用权受让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置或受让过程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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