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公告 部便函[2009]42号 2009-09-08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的战略任务,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关于积极吸收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要求,方便国内投资主体了解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特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现予以公告。 文化部 2009年09月08日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09年)说明 一、投资主体的界定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只适用于国内投资主体。国外投资主体投资文化产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分类原则 《指导目录》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发展方向,划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列入《指导目录》。 禁止类产业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为允许类文化产业。 允许类、禁止类文化产业暂不列入《指导目录》。 (一)鼓励类的原则 鼓励类主要是针对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好,关联带动作用突出,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有效地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扩大文化产品出口的产业。 (二)限制类的原则 限制类主要针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但国家规定需有计划按比例逐步发展的产业以及有投资比例要求的产业。 三、文化产业投资的有关要求 投资《指导目录》的各类产业,凡要求进行前置审批的产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到前置许可机关先行报批。 投资文化产业形成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秩序,迫害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指导目录》公布后,对于鼓励类文化产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或修订。 六、本目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第一部分 鼓励类 一、演艺服务业 文艺创作 艺术表演团体 营业性演出 舞台美术、服装、道具 文艺演出院线 艺术表演场所 二、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 (一)网络文化服务业 网络文化信息服务 数字内容产品开发 网络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 网络游戏 网络音乐 手机游戏 手机音乐 网络、手机游戏衍生产品开发 移动多媒体文化产品开发 (二)动漫业 动漫创作 动漫工作室 动漫文化推广 动漫技术开发与应用 动漫服务平台 动漫衍生产品开发 三、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 休闲娱乐服务 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 民族特色文化产品开发与经营 农村文化服务产品开发与经营 民间民俗工艺品开发与经营 四、文化科技服务业 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 文化中小企业创新服务 文化艺术新技术研发、应用与推广 文化新产品研发、应用与推广 文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与开发 五、其它文化服务业 (一)文化商务服务 艺术设计 摄影服务 票务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服务 文化艺术品鉴定、咨询服务 文化艺术产品物流配送 文化产业认证服务 文化艺术培训服务 文化产业咨询服务 (二)文化会展服务 会展策划及组织服务 境外参展服务 (三)文化活动服务 节庆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 艺术活动策划、组织 民族、民俗活动策划、组织 (四)文化信息服务 文化行业信息服务 文化市场信息服务 (五)文化投资服务 文化企业孵化中心 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文化产业创业投资服务 文化投资担保服务 (六)文化贸易服务 文化产品出口服务 文化贸易经纪代理 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 乐器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生产销售 照相器材生产销售 工艺美术品生产销售 第二部分 限制类 一、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 (一)网络文化服务业 互联网上网场所设立、经营 (二)动漫业 国内大型动漫游戏会展 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 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 大型文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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