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字[1991]6号 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01-27
摘要:对1987年4月1日前越权批准占用的耕地,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原批件无效,1987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重新办理批地手续的,应视同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依照我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6号        1991-01-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1〕豫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准占地重新办理手续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1987年4月1日前越权批准占用的耕地,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原批件无效,1987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重新办理批地手续的,应视同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依照我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91年1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