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5]217号 1995-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经表制度,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争取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鉴于建立该项制度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的特殊情况,省局决定首先抓好收入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它们是:金融保险、电力、邮电、新闻、出版、教育、文化体育、娱乐业、勘察设计、承包承租、个别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积累经验,全面推广该项制度。 三、“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统一式样由各地印制。 四、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填制“个人收入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扣缴义务人备查,一份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保管以便于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掌握和纳税情况的检查。 五、各地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以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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