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实行采购、销售大包干企业的采购、推销人员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购销费用总承包企业的采购、推销人员取得的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大地税二字[1995]003号文件和大地税二[1995]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对于总承包费用函概内容比较繁杂、难以确定费用支出比例的大型工业企业,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局审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核定其费用支出比例。 七、关于查补利息、股息、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税务检查或稽查中查获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在1998年7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按所属时期适用的扣除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1998年7月1日前虽已公告或宣布派发但因各种原因于1998年7月1日后支付兑现的一律适用6%的扣除率。 以上通知除已明确执行日期的外,一律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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