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1998]139号 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用公积金转增股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17
摘要:凡有《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之一的外籍纳税义务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地税个[1997]80号文件中第二条所述外籍纳税义务人须自行申报的范围即指上述范围。

  六、关于实行采购、销售大包干企业的采购、推销人员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购销费用总承包企业的采购、推销人员取得的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大地税二字[1995]003号文件和大地税二[1995]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对于总承包费用函概内容比较繁杂、难以确定费用支出比例的大型工业企业,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局审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核定其费用支出比例。

  七、关于查补利息、股息、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税务检查或稽查中查获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在1998年7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按所属时期适用的扣除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1998年7月1日前虽已公告或宣布派发但因各种原因于1998年7月1日后支付兑现的一律适用6%的扣除率。

  以上通知除已明确执行日期的外,一律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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