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动部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9]35号 1999-01-07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中“对劳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提取办法》的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的内容废止。
[部分废止]为了规范劳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现将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劳动部门事业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财发[1998]166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转发给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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