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49号 2005-02-2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4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做好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管理工作,经市局研究,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局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及时在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通过多种形式对总局通知精神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并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纳税人数据采集的辅导工作。 二、考虑按总局通知精神要进行软件修改、调试、升级和对纳税人通知、培训等项工作,市局经研究决定此项工作我局向后顺延一个月进行,即自3月纳税申报期开始按总局此次通知要求采集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 三、使用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应通过总局下发的软件进行数据检查并上报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使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通过升级后的电子申报软件上报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工作在2月进行,使用IC卡申报的纳税人在2月纳税申报期完成升级工作,网上申报纳税人于2月底完成升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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