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5]84号 2005-06-0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各地反映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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