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国家税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43号 1996-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6]126号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本法规自动失效。 2.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财税字[1994]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 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务部 国家税总局 1996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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