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4月21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计提招待费 例:假设甲企业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的收入为0万元,营业外收入5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60%=12(万元),但因最高扣除限额=(1 800+200)×5‰=10(万元),故甲企业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0)。而如果甲企业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的收入为1 000万元,营业外收入500万元,则在新政策下该企业2008年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1 800+200+1 000)×5‰=15(万元),甲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20-12)(有关广告费的计算同理)。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资产处置收入在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但税收上还是视同销售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二、企业以前年度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 对此,国税函[2009]202号文就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例:甲公司是2007年开业的新公司,2007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 000万元,会计上按10%计提坏账准备2 000万元,税法上按0.5%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00万元。2007年年底,编制会计分录:借:资产减值损失2 000万元,贷:坏账准备2 000万元。2007年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金额为1 900万元(=2 000-100)。坏账准备的会计余额为2 000万元(贷方),计税余额为10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为1 000万元(符合税务机关要求,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30 000万元。会计计提比例依然确定为10%。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对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的要求,应先用2007年的坏账准备计税余额100万元抵补2008年实际坏账损失,抵补后作为2008年度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只能是900万元(=1 000-100),再考虑计提的坏账准备2 000万元不得扣除的影响,则甲公司2008年纳税调增金额为1 100万元(=2 000-900)。 三、亏损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 例:现有某市甲、乙两公司,甲公司2008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2 000万元;乙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整体经营出现亏损。甲乙两公司均于2008年6月份通过当地慈善会对汶川灾区捐赠了500万元,并取得允许扣除的捐赠票据及相关材料证明,于捐赠时列入营业外支出。 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甲公司2008年的捐赠扣除限额为2 000×12%=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50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限额240万元,则甲公司需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260万元(=500-240)。甲公司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 000+260)×25%=565(万元)。而乙公司由于出现亏损,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按照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不必考虑12%的捐赠比例限制,则甲公司企业捐赠的500万元可在税前进行全额扣除,甲公司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 000×25%=500(万元),2008年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5万元(=565-500)。乙公司向汶川灾区的500万元捐赠可作为企业亏损,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结转,即上述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五年内弥补实现税前扣除,也不必受《企业所得税法》中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 提醒注意的是,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捐赠事业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和程序及其他相关政策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财税[2008]160号规定提出申请。而且,财税[2008]160号对有关票据和捐赠资产价值确认有严格规定。对此,企业在对外捐赠时需要注意确认财税[2008]160号文中的相关要求,以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年底应付职工教育经费余额500万元。如企业2008年工资薪金总额30 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800万元。那该企业2008年发生的8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使用2007年的结余5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进行冲减,冲减后剩下300万元(=800-500)。由于2008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扣除30 000×2.5%=750(万元),所以2008年税前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就为300万元;如果企业2008年职工教育经费发生了职工培训费支出1 500万元,使用2007年所结余的500万元冲减后,剩余1 000万元(=1 500-500)不足冲减,而2008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750万元,那剩余250万元(=1 000-750)只能在其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在计算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再假设该企业是软件生产企业,且其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那其2008年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1 500万元职工培训费支出,使用2007年所结余的500万元冲减后,剩余的1 000万元可以全部直接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如果该企业2008年职工教育经费仅发生了300万元,使用2007年结余500万元冲减后,仍有200万元余额,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等文件的规定,这200万元可以继续留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使用。 国税函[2009]202号文强调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此,软件生产企业在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作者单位:浙江展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