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9]2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015号)第十八条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及社会福利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规定,现将福利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24号       2009-01-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015号)第十八条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及社会福利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规定,现将福利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社会福利企业是指:符合民政部印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企业。

  二、[条款废止]经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较低、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浙税三048号)第十条规定停止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