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业务的规定更加明确,但是也存在一些理解的难点。本文从混合销售新旧税法的依据出发,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在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2.新实施细则对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作了特殊规定。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较为常见,与其他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特殊处理。税法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果具有建筑业资质,并将合同价款分别列明,就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解决建筑业重复征收两税问题,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应划分界限,分别征收。但新法规不再规定自产货物的范围。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新旧比较。从新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来看,新营业税实施细则为了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也作出了规定,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应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三、混合销售税收筹划分析 例:一家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2008年12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 (二)利用混合销售特殊规定的筹划。 目前的税收负担为(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生产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755÷(1+17%)×17%-180=75(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原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时不得剔除“外购”成本。所以,2008年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1400×3%=42(万元)。企业合计税收负担为117万元(75+42)。 筹划方案: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985万元。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为230万元。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985-230)÷(1+17%)×17%-180=75(万元),缴纳营业税=230×3%=6.9(万元)。方案合计税收负担为81.9万元(75+6.9)。方案减轻了流转税117-81.9=35.1(万元),大大减少了流转税额。 (三)利用价外费用的筹划。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包括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税务筹划中可以将 (四)剥离增值税税负较轻的业务,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对该企业的各类业务工程分析后发现,企业的某几类业务其实增值率很低,缴纳增值税的税负比缴纳营业税的税负要低。此外,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几乎都集中在这几类工程业务中。因此,注册税务师建议把该几类业务独立出来,剥离到B物资公司来经营,由于物资公司是个兼营企业,即提供设备材料销售,同时也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转到物资公司后,这类业务的合同形式,转变为销售设备材料,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从而降低了该企业的税收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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