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货物销售给沃尔玛等大卖场,沃尔玛等大卖场会依据每月销售额的2%—5%比例收取返利,大卖场一般会开据发票给我们供货商,发票上写“返利”或“佣金”,而发票的种类有“普通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业发票”,沃尔玛特殊些有开有国税监制章的“其他收入发票”。 我们供货商,一般入账的时,都依据收到的“返利”或“佣金”发票记入销售费用。 如果,大卖场配合我们供货商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去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供货商入账就不存在税务风险了,但实际上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条款太多,大卖场怕麻烦、不愿意花时间去意去办理手续、不配合。 这时,我们供应商就存在收到大卖场返利发票后的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钟必点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也只说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2个文件其实都是针对增值税的文件,只要我供货方没有违反规定少交增值税,发生销售返利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至于收到的大卖场开据的“返利”或“佣金”发票,都是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实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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