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31
摘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08-31

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