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承接某公司建筑工程200万元,将其中部分工程50万元分包给B公司。分包工程50万元是作为总包收入减项,还是作为成本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规定,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依据上述规定,总包企业支付分包工程款,不属于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总包方A企业需要将建筑安装劳务合同的200万元,全部作为收入总额并开具发票,支付给分包方B公司的分包款50万元,凭分包发票作为A企业工程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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