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45号 2020-04-30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 海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省玫府 同意,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从2020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 二、 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 (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 三、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行业基准费率,企业(含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部署。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 阶段性降费政策衔接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有序推进失业、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及时对基金运行进行分析研判,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积极宣传降费政策,提高社会知晓率,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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