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房产税相关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 作者:青岛市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2-03-22
摘要:主持人:青岛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马政瑞处长将于2012年3月15日上午09:30--11:00在市地税局网站举办 房产税相关政策 在线访谈,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对房产税及相关政策进行交流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2-03...

主持人:青岛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马政瑞处长将于2012年3月15日上午09:30--11:00在市地税局网站举办“房产税相关政策”在线访谈,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对房产税及相关政策进行交流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2-03-12 15:20:11]

主持人:为了方便网友发言,访谈窗口提前开放,网友可以将意见及建议提前发送,嘉宾将在2012年3月15日上午9:30——11:00就网友发言逐一进行回复,请各位网友围绕本次主题进行发言,其他问题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0532-12366-2)进行咨询。各位网友在访谈结束后,可以浏览青岛地税“在线访谈--往期回顾”栏目查看本期节目访谈实录。 [2012-03-12 15:20:1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现在嘉宾已来到现场,欢迎马处长做客访谈节目。现在访谈正式开始。[2012-03-15 09:27:43]

嘉宾:主持人好!尊敬的纳税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在线交流和沟通。首先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青岛地税房产税工作的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表示诚挚的感谢!欢迎大家通过在线交流的方式,就房产税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反映有关税收问题,以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需求。[2012-03-15 09:27:43]

网友12223:网上申报根本无法进行,你们的网站实在太不好用了.我们想守法,你们为何不能提供条件? [2012-03-15 09:29:30]

嘉宾:这位网友您好。请您说明详细情况,以便我们进行整改。涉及地税的问题请您拨打12366-2热线电话,涉及程序等问题可以拨打软件公司服务电话:85919292。[2012-03-15 09:29:30]

网友12075:地税局搞的房产税自查是啥事?连个人的房子都不放过,太狠了吧! [2012-03-15 09:31:51]

嘉宾:您好,本次我局组织房产税的自查范围是:在所有地税登记户开展的拥有生产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自查,个人拥有的住房不在本次房产税自查范围。谢谢您的参与! [2012-03-15 09:31:51]

网友12251:您好,我想问一下,房产税自查,如果自己补交上税,还得罚款和滞纳金吗,能不能免去,给企业纳税机会吶 [2012-03-15 09:33:43]

嘉宾:您好!对于本次房产税自查中,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自查期限内自查出来的房产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免于处罚。谢谢! [2012-03-15 09:33:43]

网友12520:您好,请问公司去地税局代开发票都需要哪些材料?谢谢 [2012-03-15 09:36:13]

嘉宾:这位网友您好!代开发票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企业类应提供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  份(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
4、劳动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
5、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代缴税款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个人应提供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盖个人章或者摁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
4、劳动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
5、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代缴税款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提示:提供证件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经办人签字。[2012-03-15 09:36:13]

网友12202: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是自有房产已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现在公司将其中一部分房产出租去地税局代开发票怎么还要缴纳房产税,好像有点重复缴税 [2012-03-15 09:37:02]

嘉宾:您好!纳税人同一房产,部分用于出租的,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自用房产,按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为取得收入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所以一般来说不会出现重复纳税问题。如果季度中间房产出租的,出租部分应缴的房产税可以用已经按照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部分抵缴。谢谢! [2012-03-15 09:37:02]

网友12550:您好,马处长,我是外地施工企业的在青分支机构,11年在劳务所在地办理了所得税核定征收,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来,按2008  28号文、2009  377号文和2010  156号文,分支机构不得在所在地办理核定征收,必须参加总机构的汇总申报。

现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都要求对这部分税收实施征收权,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2012-03-14 10:57:37]

续12550号问题:

11年总机构已就分支机构的利润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了一部分所得税,这部分已缴税金如何处理?(补充一下:分支机构是11年新成立的。) [2012-03-15 09:39:29]

嘉宾:这位网友您好!合并你的问题一起回答:首先分支结构应该在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已备案,则应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办法执行。 [2012-03-15 09:39:29]

主持人:目前参与网友总数557人,问题14个,欢迎网友积极参与,嘉宾正在认真回答问题。本次访谈主题是“房产税相关政策”,请大家围绕本次访谈主题进行提问,其他问题可以拨打青岛地税12366-2热线或在网站留言咨询。 [2012-03-15 09:40:17]

花解语:咨询一下马处:房地产企业承建的旧城改造项目有哪些优惠?以回迁安置房需要交纳营业税么?[2012-03-15 09:42:30]

嘉宾:您好!今天主要开展的是房产税相关政策访谈,您提出的问题,可以直接拨打地税热线12366-2咨询,谢谢合作。[2012-03-15 09:42:30]

网友12527:你好,马处长!我想问一下,对于公司安排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房产税和土地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2012-03-15 09:45:31]

嘉宾:您好!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02号)规定: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满足下列条件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是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且高于10人;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单位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谢谢![2012-03-15 09:45:31]

网友12696:您好马处:请问在青岛判定筹建期结束的时点标志是什么? [2012-03-15 09:50:34]

续12696筹建期的问题

您好,马处,我刚才没讲清楚,我问筹建期的结束日期是针对所得税的,按所得税法规定筹建期发生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筹建期结束后转入当期费用。

但对筹建期在什么时候结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想请教马处在青岛地税是如何来掌握的?1.工商,税务登记完毕;2、发生第一笔流动资金支出;3、取得第一笔收入。 [2012-03-15 10:21:27]

嘉宾:您好!请您明确想要咨询具体税种的政策问题,各税种对筹建期的判定有不同规定,请说明详细情况。谢谢! [2012-03-15 09:50:34]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因为本次访谈主题是房产税相关政策,其他问题请您拨打青岛地税12366-2热线电话或在网站留言咨询,或者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以便交流。 [2012-03-15 10:21:28]

网友12713:您好马处:个人住房自己经营都应交那几种税?税率怎样计算? [2012-03-15 09:51:13]

嘉宾:您好!个人住房用于生产经营,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根据您的实际经营情况鉴定应纳的具体税种。其中个人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无偿使用的,应房产原值乘以70%乘以1.2%计算缴纳房产税,个人住房出租的,月租赁5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4%缴纳房产税;月租赁5000元以上的,按租金收入5.68%的综合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谢谢![2012-03-15 09:51:13]

网友12503:马处长您好:我是一个公司的办税人员,现在公司里的房子与包工头之间还有官司没弄清,实际上用的面积也很少,这样的话房产税是怎么缴纳 [2012-03-15 09:57:56]

嘉宾:您好!根据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谢谢! [2012-03-15 09:57:56]

网友12713:您好马处:我单位租的是集体企业土地,30平方租金2000元,我们老板想自己上地税代开发票交税,对方不提供资料也不接电话怎么办,这样我方无法交税呀。 [2012-03-15 09:59:28]

您好马处:您刚才回答127133818不完整,请给更详细的答复比如缴纳房产税按什么缴纳比率是多少?请给出计算过程。谢谢。另127138742的问题尚未答复,期待回复,谢谢。 [2012-03-15 10:17:05]

嘉宾:您好!您刚才提的问题是否是个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如何纳税?其中个人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无偿使用的,应房产原值乘以70%乘以1.2%计算缴纳房产税,个人住房出租的,月租赁5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4%缴纳房产税;月租赁5000元以上的,按租金收入5.68%的综合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谢谢! [2012-03-15 10:17:05]

网友12702:马处长您好!我想问问关于个人房产税的问题,咱们青岛有征收个人房产税的计划吗? [2012-03-15 10:02:36]

嘉宾: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个人拥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包括厂房、仓储用房、商业网点、写字楼、用于生产经营的商住两用房和其他经营性房产以及个人住房出租都应该缴纳房产税。谢谢! [2012-03-15 10:02:36]

网友12725:您好马处:无偿租赁的房屋是否交纳房产税?如果交纳,由谁交纳?如何交纳?谢谢 [2012-03-15 10:09:49]

嘉宾:您好!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谢谢![2012-03-15 10:09:49]

网友12639:马处:您好!企业免费给员工提供住宿用房,是否交房产税?企业如何办理才能享受到财税(2000)优惠政策?期待中 [2012-03-15 10:16:46]

嘉宾:您好!根据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谢谢! [2012-03-15 10:16:46]

1224:您好,我想问一下内资企业需不需要填这个房产税自查表啊?谢谢[2012-03-15 10:17:25]

嘉宾:您好!本次房产税自查包括所有生产经营性房产。因此内资企业拥有生产经营房产的,需要填写房产税自查表。谢谢! [2012-03-15 10:17:25]

网友12678:您好:房产值要把土地值并入,而土地还要交使用税,这不是重复交税吗

[2012-03-15 10:17:51]

嘉宾:您好!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后,会计制度明确要对土地进行价值核算:买地建房的,需要把有关地价结转到固定资产;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而言,房屋原值中是包含地价的。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地价就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使得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需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为少缴房产税将已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剥离出来的情形。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谢谢! [2012-03-15 10:17:51]

网友12750:请问转让土地及房屋转让要怎么交税?[2012-03-15 10:20:50]

嘉宾:您好!转让土地及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具体,您可以咨询地税热线12366-2,谢谢! [2012-03-15 10:20:50]

网友12757:马处长您好,我想确认一下,公司拥有的民用住房(闲置)还得交房产税吗,不是房产税征的是经营性房屋吗 [2012-03-15 10:28:31]

嘉宾:您好!公司拥有的民用住房(闲置)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拥有的住房,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谢谢![2012-03-15 10:28:31]

网友12713:您好马处长:关于127138742的答复我并不满意,找12366-2也解决不了我的问题,我单位租的是管理委员会集体土地的房子,人家是国家机关,要个资料让他们盖个章我们去交税比登天还难,请您出台政策不用出租方的手续,只有承租方的手续和租房合同就能交代开发票交税的政策吧,不就交上税就可以了吗?整的太麻烦了。我们不想违法可这手续难啊马处。 [2012-03-15 10:31:41]

您好马处:针对127131771的答复我无话可说,我想问一下,如果不举报,我单位的房产税自查表交不上,贵局对我单位有处罚吗? [2012-03-15 10:46:13]

嘉宾:您好!您说的管理委员会出租土地和房子,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并向您开具发票,如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向土地、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举报,或直接拨打12366-2进行举报。谢谢! [2012-03-15 10:31:41]

本次房产税自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所有经营性房产,具体包括:单位拥有的应税房产;个人拥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自查范围不包括承租的房产。谢谢![2012-03-15 10:46:13]

网友12696:您好,马处,看了您对总分支机构所得税问题的回复,我想进一步问一下,分支机构如何在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2012-03-15 10:34:33]

嘉宾:请您查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的规定:
一、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在青岛市,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青岛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青岛市,部分在青岛市以外。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三份);

2.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在青岛市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青岛市内。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三份);

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新设立或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新设立或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2-03-15 10:34:33]

网友12757:马处长您好,我想问一下站内路面(院子)单独记帐,算不算房产原值计税? [2012-03-15 10:54:15]

嘉宾:您好!“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路面(院子)不属于房产,不算房产原值。但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谢谢! [2012-03-15 10:54:15]

网友12770:贵局对房产税税源普查,让我们企业自查的详细内容请告知 [2012-03-15 10:56:06]

嘉宾:您好,本次税源普查的自查内容:
(一)纳税人自用的生产经营性房产,是否存在着漏报房产数量、少报房产原值等问题;

(二)纳税人自建自用的应税房产,是否已将土地价值、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进行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进行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减免税房产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办理相应的减免税手续;

(五)纳税人跨区域房产、土地是否办理跨区域房产税源登记,是否就地申报缴纳房产税;

此外,纳税人在取得房产时是否足额缴纳契税、出租房屋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涉及的有关税收也一并进行自查。

可登陆青岛地税网站进行详细查询
http://www.qdds.gov.cn/n11461536/n11464169/n11464464/n11465904/n11465934/12969252.htm   [2012-03-15 10:56:06]

网友12769:没有房产证得房子你们也要查吗? [2012-03-15 10:56:09]

嘉宾:您好,本次房产税自查范围是生产经营性房产,纳税人就2009年(含2009年)以来应税房产的房产税缴纳情况,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对未发放房产证的生产经营性房屋,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进行自查。谢谢!

可登陆青岛地税网站进行详细查询
http://www.qdds.gov.cn/n11461536/n11464169/n11464464/n11465904/n11465934/12969252.htm   [2012-03-15 10:56:09]

网友12723:这次房产税税源普查,你们纳税人自查时间是怎么要求的? [2012-03-15 10:56:29]

嘉宾:2012年3月中旬至5月底,凡自查范围内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出租人、无租使用人以及实际使用人,对其拥有或使用的房产纳税情况进行自查,2012年5月31日前,纳税人须将《纳税人房产税自查报告表》一式两份,经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可登陆青岛地税网站进行详细查询
http://www.qdds.gov.cn/n11461536/n11464169/n11464464/n11465904/n11465934/12969252.htm [2012-03-15 10:56:29]

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即将结束。涉及地税局有关税收政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咨询:1、拨打青岛地税12366-2热线电话;2、登陆青岛地税网站--即时咨询或留言咨询,进行提问;3、参与在线访谈节目进行提问,节目结束后可以浏览往期回顾。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 [2012-03-15 10:57:54]

主持人: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感谢嘉宾的认真解答! [2012-03-15 10:58:57]

嘉宾:谢谢各位网友和纳税人的积极参与,再见![2012-03-15 10:58:57]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