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股权后土地房产名称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0]414号 2010-10-15 昌江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股权后土地房产名称变更登记涉税问题的请示》(昌地税发[201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随之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相关土地及房产名称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发生变化而更名,其土地及房产名称随之变更的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第一条“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的规定,深圳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承受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名称随之变更,只是产权变更登记,未发生产权转移登记,也不征契税。 四、国投海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名称随之变更,不属于财产转让行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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