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供税务机关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 (8)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以上八点,在出口退税过程中,应予充分的重视。这些都是一些技术性操作性的问题。如果在此环节上由于不慎造成税务机关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是很令人惋惜的。 当然,导致出口退税受阻不单单是申报退税人的因素。许多情况下是税务机关所致。 对此,本文认为,关键在于企业能否合法有效地开展公关活动,使自己尽可能实现退税目的,尽早得到退税税款,避免税款被占及资金时间方面的损失,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总之,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方面,一方面应加强对税法的学习,通过抓自身建设,在掌握税法精神的前提下,用好政策,用活政策,才能少走弯路,避免“吃哑巴亏”;另一方面应加强与税收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积极开拓与税收主管部门的关系,减少摩擦,减少麻烦,配合税收工作,赢得税务机关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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