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12-20 税屋提示——依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经过电子签名认证、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合法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凭证。开票方、受票方可以自行下载、存储;可以选择合适纸张打印电子发票,作为记账联、发票联等凭证使用。 三、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备条件的自营电子商务企业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以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后开具电子发票。 四、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订。取得电子发票运行资格的纳税人应通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事项。 五、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由电子发票系统自动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报送。 六、取得电子发票运行资格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七、电子发票可以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受票方取得电子发票后,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由受票方提出申请后,开票方可以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金额相同的红字电子发票。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应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原发票不得再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使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伪造、变造电子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杭州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政策解读 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八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以下简称八部委相关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长春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昆明市、银川市、南宁市、苏州市、汕头市等23个城市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是中央部门政策性试点专项之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杭州等五个城市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和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研究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了电子发票系统,联合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杭州市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纳税人于2013年9月1 日开始电子发票系统的上线试运行。 二、电子发票相比传统纸质发票具有什么特点? 答: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不需要纸质载体,是一种无纸化形式的发票。电子发票不需要经过传统纸质发票的印制环节,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环节都可以通过统一的电子发票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纳税人申领发票手续得以简化,也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降低了纳税成本;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提高了信息管税水平。电子发票没有印制环节,可以大大降低发票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受票方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到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减少接受到假发票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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