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4]2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8
摘要: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统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普通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根据业务需要,市级分公司可以设分开票机,采用网络版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4]25号      2014-1-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邮政速递公司”)是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国内、国际EMS特快专递和国际包裹、快递包裹等快递业务,以及一体化合同物流、国际货代、仓储等物流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统一核算”的一体化管理模式。目前,在省内设立了92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13个分公司、79个营业部,具体名单见附件)。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现就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一)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总分支机构按销售额所占比重计算分配税款,年终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

  (二)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统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普通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根据业务需要,市级分公司可以设分开票机,采用网络版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省邮政速递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进行汇总纳税申请审批登记。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则上应以省邮政速递公司的名义取得,由省邮政速递公司统一认证并申报抵扣。分支机构发生的水电费、办公用品等零星采购支出,可以市级分公司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市公司为单位进行归集认证,经市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由省邮政速递公司汇总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统一申报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省邮政速递公司应按交通运输服务应税销售额与仓储、装卸等物流辅助及收派服务销售额(以下称其他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归集汇总后,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将全部销项税额减全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应税服务汇总销售额在总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计算公式:

  当月汇总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汇总交通运输服务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11%)+总分支机构当月汇总其他应税服务销售额×适用税率(6%)

  当月汇总应纳税额=当月汇总销项税额-当月汇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当月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总分支机构当月汇总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

  三、纳税申报

  (一)省邮政速递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对分支机构上月应税销售额进行汇总并计算分配税款,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供《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纳税额计算分配表》。省邮政速递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应分别将表中“应税销售额占汇总销售额比重”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相关模块。

  (二)省邮政速递公司完成纳税申报后,应及时将《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纳税额计算分配表》下达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据此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填报申报资料)。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的应纳税额征收入库。

  四、其他事项

  (一)省邮政速递公司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纳税额计算分配情况,以备查阅。

  (二)省邮政速递公司新设立分支机构,未经省国税局确定纳入汇总核算范围前,应按规定就地缴纳增值税。

  (三)年度终了后,由省局或授权南昌市国税局对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行统一结算。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下载: 1-2

  1.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

  2.省邮政速递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纳税额计算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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