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3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二)明确了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的要求。 二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果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相关申报表格上填写对应的标识。 (三)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要求。 二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果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四)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不适用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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