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86]财税营字第084号 1986-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一些地区询问,对房租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业税对房租收入的征免税规定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12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