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节能减排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政策梳理(2020-11-30) 一、企业所得税 (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政策概述: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政策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政策概述: (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政策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政策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增值税 (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政策概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销售符合条件的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政策概述: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政策概述: 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政策概述: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车船税 (一)符合条件的节能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政策概述: 对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节能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二)符合条件的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政策概述: 对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节能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政策概述: 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四)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政策概述: 符合以下标准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以上(一)至(四)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车辆购置税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第21号) 政策概述: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五、消费税 (一)乘用车消费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文件 政策概述: 自2008年9月1日起,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如下: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小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的共同责任。 2014年南京将举办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我市在“办好青奥盛事、创成率先大业、建设人文绿都”的目标任务指引下,大力构建节约型政府,树立“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的生态文明理念,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节能减排目标,积极落实生产企业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努力确保我市经济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本期《南京税务》就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你作点评。 投资节能减排设备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没想到这么顺利就办好了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江苏恒丰劲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张会计拿着减免税通知书高兴地说,“我们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首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企业,投资了节能环保、节能节水项目1个多亿,刚符合减免税条件,税务部门就主动送政策上门,我就赶紧过来办手续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的是,“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该公司从事节能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节能工程施工,投资额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100%,涉及的5个项目均已在“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也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张会计准备好了资料前来进行备案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减免了近7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公共垃圾处理企业税收可享优惠 近些年,国家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愈发重视,市民钱先生觉得投资垃圾处理行业的时机已经成熟,但该行业初始投资成本大,资金回收期长的特性着实让他发愁,为此,钱先生来到六合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从事垃圾处置业务而投资购买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只要该投资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设备要求,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在得知从事垃圾处理行业有这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后,钱先生激动地说:“我预算仅环保设备投入总共就有300多万元,这么一算下来,符合条件的所得税税前抵免少说也有几十万元。加上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之前所担心的资金链的问题全部解决了,谢谢你们的解答!”同时,钱先生还表示自己开办企业后一定会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把国家对环保项目扶持的态度和力度转换为一流的经营业绩。 综合利用资源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秦淮地税局接待了一家生产制造企业王会计的政策咨询:“我们企业2013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听说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不知道我们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呢?” 接到咨询后,秦淮地税局税务人员向王会计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王会计所在的公司2013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经税务机关辅导,该企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额近4万元,减免比例达到了12.10%。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汪帮俊 桂乃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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