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2%)]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填写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1列、第3列、第5列、第9列。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2列、第4列、第6列、第10列。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税收优惠备案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纳税人,在每次发生该项业务时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纳税人,如果属于偶然发生该项业务的,在每次发生该项业务时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如果属于经常发生该项业务的,可以进行一次性税收优惠备案(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过该项目税收优惠备案,并且仍在有效期以内的,不需要重新办理)。
(二)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1.销售旧货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或临商业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2.销售二手车
(1)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管辖业户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属于个人的非管辖业户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除个人外的非管辖业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车销售减(免)税报备表》一份;
(4)固定资产相关账册复印件(除其他个人外):
①销售当年或近一年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②2009年前购进的提供2008年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2009年后购进的提供购入时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③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管辖业户办理备案时提供)。
六、简易征税审批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第(六)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过该项目备案,并且仍在有效期以内的,不需要重新办理)。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过该项目备案,并且仍在有效期以内的,不需要重新办理)。
七、其他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除执行财税〔2014〕57号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的政策外,原适用3%征收率的政策及各项操作不变。
相关政策——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总结(“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