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增值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09]143号 2009-11-1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财政返还比例将从70%降低至50%,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企业在政策变更期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管理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的相关文件,组织企业学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等相关文件,提醒企业尽早做好应对政策变化的相关措施,确保相关政策平稳顺利过渡。 二、做好日常管理,尤其是一对一关联企业的日常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安排专人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做好企业的日常纳税辅导工作,加强该类企业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切实掌握企业实物购销、资金往来、发票开具的真实情况。 三、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11月-12月是政策变更的交界期,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的监管,确定销售额变动率等警戒线,对销售额增长较快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抵扣额增长较快的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要组织人员开展纳税评估。评估中要重点运用销售额变动率、再生资源投入产出比率、实际税负率、能耗(电耗)、库存等指标。 四、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评估应补税款应按规定及时补交入库,对评估后仍不能排除异常疑点的或有虚开发票嫌疑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负责退税初审的财政部门。 五、加强调查研究。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各地要对新政策执行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实地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并及时向省局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或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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