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89号  2005-05-20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