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10-29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延期申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流程办理延期申报审批工作。 第五条 延期申报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延期申报监督制度,加强对延期申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第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特殊困难”,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等,导致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情况而未处理完毕有关账务,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须按要求填报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 相关证明资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对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批准其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内。 第十二条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一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届满办理纳税申报并结算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延期申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延期申报审批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不得索取、收受纳税人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或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延期申报的核算与统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信息化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延期申报的档案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延期申报审批) 2.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工作流程图 3.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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